一、起诉离婚男方故意拖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这一特殊领域中,与普通案件大有不同之处在于,除了牵涉到各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及财产利益之外,更关乎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处理这些复杂纷繁的离婚纠纷时,一般而言并不适宜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结案,以免产生某些方面的权利被损害,甚至导致个人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威胁等消极影响。
对普通案件的审理方式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章之规定,若经法庭送达传票后,被告未能按期到场且缺乏合理原因解释,那么法庭即具备了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缺席审判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并未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传唤,也不得擅自实施缺席判决。
这乃是我国法律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法定诉讼答辩权,同时确保司法程序公正规范运行的具体表现。
因此,严格遵守传唤程序成为进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二、起诉离婚男方找不到人如何办
夫妻一方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对找不到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男方故意拖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