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的房,婚后还贷款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购置而婚后仍需按揭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剖析。
例如,若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各自支付了该房屋购入款项的半数,并且清晰地保存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此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即可纳入二者共有范围之内。
反之,如果在结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总额的大半,并且在婚后仍然为该房屋偿还贷款,那么婚后以其名义所支付的贷款构成的财产就可视为二者的共同资产。
然而,若该房屋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由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且在婚后依然由其个人承担剩余贷款,那么婚后以其名义偿还贷款所产生的收益则应归属购房者本人所有,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另一方的父母已经帮助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同时将其姓名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即便在婚后,另一方曾为该房屋继续偿还贷款,在面临离婚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将涉案房产判归所有权人持有,但署名一方需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
1、结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贷款或全款购买,将视为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仍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要分为两部分:个人还贷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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