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了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问题,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请求。若是经过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考虑期限,双方当事人皆未前往相关机构领取离婚证的话,其所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则可视作自动撤回处理。若当事人确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需再次前往民政部门重新提交申请以便办理正式的离婚证书。
其次,当双方无法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该采取更为法律化的手段——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
其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走向破裂。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将会对离婚案件展开全面的调节工作。倘若经过调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且调解无果,那么法院便有权批准离婚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过了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不去领证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过了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