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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哪个部门出具

发布时间:  浏览: 84 次  来源:网络

一、亲属关系证明哪个部门出具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之机构主要涵盖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法院等。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公安机关:

户口所在地之派出所或公安局户证管理部门均适宜于证明直系亲属间之关系,父母、配偶、儿女等人际关系皆可适用;同时对于户口登记、迁移等相关事项亦可办理此类证明。

民政部门:

若需办理收养登记等民政事务,则通常有必要出示此类亲属关系证明。

法院:

在涉及到法律诉讼之时,法院亦有权开具此类亲属关系证明。另外,办理涉及公证或法律程序的事情时,或许还得提交额外的文件和证明,例如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人事档案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亲属关系证明如何开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需当事人亲自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如果亲属去办理的,要先到村委或居委开相关证明。

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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