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一方有残疾孩子谁抚养
在公司法令框架之下,法院是否予以判定将孩子赋予至其中一方教养之权利相较于其他因果关系更加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判断必然是确切无疑的定论。在众多的离婚案例中,当某些一方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伤残状况时,法院在权衡双方实际情况以及应以何种方式最大化保护儿童的利益之时,也要兼顾残疾一方的能力以及其照顾孩子的实际表现。
通常而言,即便对于存在特定残疾的一方而言,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具备有效地照顾好孩子的能力,那么他们仍有极大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要是该份残疾直接干扰了其养育孩子的能力,那么另一方则可能被判定为更适宜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最终的裁决结果必须基于法院对双方心态、境况以及整体情况的全面评估,并且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因此,无论出发点如何,我们都不能忽视一个核心原则——那就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生长环境,这对他们未来的人生发展具有深远且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和作用,应当始终被视为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一方有婚外情,财产怎么去分割
根据《民法典》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比如:
1.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另一方有以下情节之一,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实一方婚外情属实,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是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
另外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此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一方有残疾孩子谁抚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