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涉及第三人房产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并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另行处理的原则,即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对涣散开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社会成员的共有财产做甄别分隔处理。
家庭职能正逐渐向社会深化和细化,由此带来了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经济往来日益紧密。
在离婚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
一方面,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与案情中财产相关、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不能以第三方的角色进入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如果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但未能提供给第三方相应的救济权利,那么这无疑违背了“谁拥有权利,谁就应有相应救济手段”的基本原则。
因此,当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时,必须予以另行处理。
若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能够与第三方财产进行析产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将双方财产析产后再行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另一种情况为,倘若纠纷所涉财产所有权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并且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时,此时该财产已然合法地转移至其名义下,法律上合法的所有权人为第三方,但有关财产转让的行为效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审核认定。
综上,在此种情况下,涉及第三人的财产事项需另行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二、夫妻离婚涉及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夫妻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当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离婚涉及第三人房产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