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躲避债务而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通过以虚假理由办理涵盖所有财产的离婚手续,并将所得资产全部转交给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以此来规避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一种行为在法律上被判为完全无效。
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依法撤销财产转移的这一行为。
当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应得的债权或者未支付任何补偿而转让其财产,从而对于债权人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失时,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个行为。
同样地,如果债务人采用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有悖常理的低廉价格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且受让人清楚知晓这一事项,债权人依然拥有权利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个处置行为。
在此类情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要的直接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为躲避债务离婚债务还可以有牵扯吗
为逃避债务离婚债务依然需要承担。
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为躲避债务而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