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1.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他/她的亲生父母;
2.然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的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兄弟姐妹等,以及其他经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地方民政部门批准及自愿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其法定的监护人。
监护人具有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重任。
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初中阶段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与责任:
应定期安排符合入学资格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校学习;确保具有受教育权利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完整地完成特定年数的义务教育课程,坚决杜绝中途休学的现象发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交政府设定的义务教育费用(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费用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免除学费的申请);积极营造适宜的家庭教育氛围,协同学校共同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对象,使其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小孩监护人变更有哪些方法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变更监护人。但是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这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并且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孩监护人是指什么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