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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离婚孩子怎么判

发布时间:  浏览: 25 次  来源:网络

一、两个人离婚孩子怎么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下,对于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例,处理关于孩子抚养权争议的关键原则是遵循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养育技能和抚养条件进行审慎审判。

尤其是哺乳期内的婴儿,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由哺乳的母亲直接抚育,以此作为首要原则来处理这类纠纷。

此外,父母双方若达成一致且协商一致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交由父亲抚养,并且这种安排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构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话,则应当给予准允认可。

而对于达到法定年龄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关于孩子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发生争议的,我们有必要如果综合各方因素,认为轮流抚养孩子能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利益,尤其是父亲与母亲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也应当即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准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两个人离婚一方不同意可以离吗

两个人离婚一方不同意,不能登记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人离婚孩子怎么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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