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开庭,被告缺庭,法院怎么判
在进行诉讼离婚审判过程中,若任意一方未能出席审判现场,那么根据法律制度,可以对其采取撤诉处置或者直接做出缺席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没有适当的理由却依旧未参加到审判当中,或者在法庭未批准的情况下中途退出审判程序,那么法院有权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另一方面,如果是身为原告的当事人未能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话,则按照不同情形对待:
首先,如果原告自己未能出席庭审,法院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撤诉处置;
其次,如果原告在此次法庭上选择撤诉,那么在未来六个月的时间里,他/她便无法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发起离婚诉讼(但是协议形式的离婚以及由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是不受此限制的);
最后,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被告反过来提起诉讼,法官也会作出缺席判决。
这一法律依据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被告是否能够出席庭审的问题,同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如果被告已经接到了传票但仍无充分理由地拒绝出场参加庭审,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缺席判决。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仅仅会在特定的情境下才会使用缺席判决制度,比如当被告被明确告知了要出席的日期并收到了传票,但依然未赶来且未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此规定十分详细具体: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经历了传票的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未出现,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那么被告可以在这之后发起反诉,而此时法院也会直接作出裁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指出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缺席判决可能性:
一种是当被告无法找到,原告单独提起的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会给予缺席判决;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当其中一方下落不明,爱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基本都会选择直接判定离婚,因此此种判决称之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离婚开庭一般判几次离婚
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应当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开庭几次、起诉几次,是没有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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