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见证人同学同事朋友符合要求吗
原则上而言,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然而,我国现行律法并未明文规定遗嘱见证人所必须具备之特定条件,但是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以下人群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
首先是那些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或者受限之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次是遗产继承人以及受到遗赠者;
最后是与上述两类人士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有利害关系”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
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亦应被视为与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故而无法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她就有可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见证人要满足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书遗嘱见证人同学同事朋友符合要求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