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监护人有权不让对方看孩子吗
在夫妻离婚之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去探望自己的孩子,然而,对于实际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而言,他/她无权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请求。
然而,如果对方出现了以下一些极端情况,导致探视可能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停止对方的探视权,但当这些情况消除后,他们仍需恢复对方的探视权利: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这是出于保护孩子身体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未能按照协议或判决所规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探望,从而给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严重干扰。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往色情场所,或者让孩子接触到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书籍等。
4、探望权人自身道德沦丧,存在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这些都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施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
6、探望权人教唆、威胁、诱导孩子做出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8、其他任何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监护人是否有权利卖孩子名下的房产
离婚后监护人是没有权利卖孩子名下的房产的,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或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除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是: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监护人有权不让对方看孩子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