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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73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关于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之间的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具备了极高的自愿性质;

然而,判决书却是由法院依据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后所作出决定的书面形式体现。

其次,在送达方面,若离婚判决书被送达给一方当事人之后,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签署或者接受,那么法院有权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送达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判决能够有效送达。

相比之下,如果离婚调解书在送达过程中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拒绝接收,法院将视此为调解失败之举,不得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另外,在有效性问题上,通常情况下,一审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15天的法律送达期之后才会正式生效;

而对于二审判决书来说,自送达到位的那一刻便已奏效。

同样地,当离婚调解书得到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且亲笔无疑后,它就会立刻具备强制执行力,成为一份具有高度约束性的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调解书反悔抚养权还能起诉吗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

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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