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吗
在法律层面上,当首次顺位继承人主动选择放弃继承权益时,其后续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并依照遗嘱合理合法地获得原属于前者的有关财产、职务、荣誉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权益及权限。
这一系列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之为“继承”。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离世之后,一旦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便会首先由被认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群体来行使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则无法进行任何继承行为。
然而一旦首批顺位继承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实际参与到继承人行列中来,那么剩余的遗产将依法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吗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遗产。法律上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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