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后是否还能接受遗嘱继承
在订立了合法的放弃继承条款之后,子女将无法再次行使其法定继承权。
若子女在签下放弃继承声明后产生重获继承权之意,他们需提供真实、具体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实原有的放弃行为系被胁迫或非自愿所致。
然而,若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推翻之前的放弃声明并重新考虑该子女的遗产分配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位曾经选择放弃继承的子女便又有可能重新恢复其潜在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
1、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3、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后是否还能接受遗嘱继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