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前者是基于合法正式的领养手续所确立的亲子关系;而后者则是由于母亲再婚,或者父亲再娶的形成所导致的。
其次,从收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子女便产生了法律认可的血缘亲属关系(拟制亲);相比较而言,在后续扶养关系形成之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才建立起拟制亲关系。
只有当继父或继母在长达三年以上的时间里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或者继子女做出相应回报并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达到相同年限时,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才能真正形成。
因此,在没有确立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依然只是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然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随着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
然而,一旦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得以确立,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就不会被简单地解除。
即便出现生母或生父再次结婚这样的情况,继子女仍需继续履行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始终未曾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当生母选择离婚并回归家庭时,或是生父同样选择离婚离开原家,继父或继母便会与继子女间的继亲关系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终止
1.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2.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