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有权利要求变更监护人吗
原则上来说,若民事当事人欲成为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尚且无法对该决策发表同意意见甚至丧失独立思考及行动能力时,可以不必征得其个人同意。
然而,对于那些缺乏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或稍有限制的精神病患者而言,其法定监护人通常由如下人员担任:
婚姻伴侣、父母亲长者、成年成年后嗣以及其他血脉相连的亲戚成员;此外,倘若其他与精神病患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起监护之责,并得到精神病患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级委员会的其他相关人员的授权批准,同样也可成为合法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人有监护权吗
精神病人没有监护权,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作为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并且精神病人本身也需要监护人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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