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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法院受理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33 次  来源:网络

一、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法院受理吗

在起诉离婚时未提供充分证据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合法受理,但是同样需要指出,由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遭受败诉的可能性将会非常高。

更具体来说,法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原告需具备与本案具有明确而直接的利益关联性;须指明明确被告之身份;须提出具体之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区内进行审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证件被男方扣押怎么办

1、如果有结婚证,只不过被对方扣留或者丢失的,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必须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2、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法院受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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