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
涉及到公民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则为友好协商调解的方式,即若各方当事人能够在此问题上达成和解共识,毫无疑问这将是最为理想且有效的解决策略;然而,当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第二种解决方式便是诉诸法律的途径——即由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财产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顺利完成离婚诉讼后,当事人实际上对于法院已经生效并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并不具备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他们仅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重新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
至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遗漏所导致的财产权益损失,或者是因为另一方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等不当手段,从而导致财产遭受损害或负债增加的情形,当事人均有权利提起诉讼,以期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或者主张对这些债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纠纷处理,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