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
军队人员离婚的相关流程包括:
首先,军人所属部队的政治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相应的调解工作;
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条件且已获得配偶的明确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开具证明文件以示批准离婚,然后夫妇二人共同前往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其次,如果军事人员坚持要求离婚,但其配偶坚决反对,部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相关部门协助调解,若调解无果,政治机关将开具证明文件,以便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中,“调解”并非强制性环节,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决定是否进行。
此外,第一种情况中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意味着该证明文件是对离婚申请的批准;
而第二种情况中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则表示该证明文件并非针对离婚申请的批准,而是关于调解过程及结果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军人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军人离婚关于财产问题的处理与一般案件的处理基本相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军人离婚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