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协议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当以下各方准备申请办理公正事宜时,他们可选择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其所在地区、常规居住之地、具体行为进行之处或实际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流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指南,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并依法行事。
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申请人需依照规定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公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若符合相关要求,则予以正式受理;
第三步,公证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会依据各类公证事项的特定办证规则,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查;
最后,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如果申请事项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那么公证机构将会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为申请人颁发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收养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认定收养协议的效力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3、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收养协议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