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欠债很久以前就过户给子女的房产算家庭共有财产吗
父母转让至子女名下的房产未必全然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操作来判断。
倘若此项交易同时涉及到夫妻双方,且在房产证书上记录了双方姓名,那么这类房产便属于典型的夫妻共有时产。
而另一种情形则为父母仅将房产以单方面的协议方式过户至某一方子女名下,且有明显约定该房产归属为特定的夫妻一方,此时该房屋就不再被视为夫妻公有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执行吗
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可以执行。因为父母欠债由父母自己负责偿还,我国并没有父债子还这种法律规定,因此子女对于父母的债务没有偿还的责任,所以父母欠债不能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
但是如果父母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的孩子名下的,则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被转移到孩子名下的财产。
或者如果欠债的父母去世,孩子继承了其遗产的,则孩子名下属于继承遗产部分的财产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欠债很久以前就过户给子女的房产算家庭共有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