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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
改进后的遗嘱具有有效性和有效期,无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正,所有遗嘱均应以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则。
即使该遗嘱已经进行了准确无误、正式的公证,如果它并不属于
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将无法得到采纳和执行。
此外,遗嘱的内容可以由立遗嘱者自己进行酌情更改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多份有效的遗嘱存在,它们都应该以最新的并视为最终遗嘱的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