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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81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离婚资产保全的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将完备的保全申请书以及可供保全的对方当事人财产信息单独提交至立案庭进行审核,同时交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其次,当立案庭接收到请求后,如情况紧急者,应确保能在48小时以内做出裁决。

再次,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未依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起诉或提请仲裁的话,法院理应解除先前的保全措施。

此外,保全裁定之复议亦有明确规定,最后则是保全过程结束。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零一条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提到,若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迫,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可能实质性地损害其享有的合法权利时,他们有权于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点,或者是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要求。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若是未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其申请。

在人民法院接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而对于决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部分,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离婚诉前调解会问哪些

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跟案件相关的问题。

法院调解程序,就是法院收到材料、调解员通知调解、进行调解、成功则法院出具调解书,失败则案件移交立案庭正式立案。法院立案后开庭前也会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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