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婚后自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关于女性在婚前购置房产,在婚后是否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若该房产为女性于步入婚姻生活之前自行出资购得,则此种情况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若是在结婚前签署购房协议,并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为首次购房者的,此时,可考虑先行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房产证上所登载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产权持有者可以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第二,倘若女性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房产,但是出于某种考量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因此,此类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当考虑到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产时,也有多种可能情况需要分别讨论。
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倘若房屋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投资购买,而产权登记在婚姻当事人子女姓名之下的房屋,应该被理解成仅仅是为了赠与自己的孩子,那么这种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选择产权登记在夫妇双方的名下,那么可以被理解为对此二人的共同赠与,因此,这类房产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名下,且其中父母双方共同投资购置,那么这类房产可以被理解为依据双方家长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的,同样地,此类房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要注意若在结婚前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且这位人士是用个人资产支付首期付款,即使他/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房产所记载的名字仍然为首期付款方本人的,在此情况下,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共识,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持有人所有,同时,其余共同清偿的债务部分,可以通过让某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平等的补偿手段来予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女方婚后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爱人得了精神病能离婚。不过由于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需要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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