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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死亡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合法自然死亡,例如在医院、住所、集体宿舍以及公众场合因疾病或因老年而逝世者,应由责任医师在现场进行身份核实并确认无误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此处“死亡”定义包含了在抵达医院之时就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的死亡、院内治疗过程中的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二)非法定自然死亡,比如由个人故意实施的自杀行为、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丧生(如溺水、电击、中毒异样、火灾事故、职业性风险、交通事故、医疗技术操作失误等)、因法律诉讼导致的死亡,或者是医疗机构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为合法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相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之后,由法医所属单位负责签发统一规格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死亡证明在哪里开流程

死亡证明开具流程:

1、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3、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开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死亡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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