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想离婚,有权打掉孩子吗
女方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终止妊娠的自由裁量权,这反映了其所拥有的生育自主决定权。
同时,如果夫妇之间因为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致使情感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经过充分的调解工作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当依法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女方想离婚男方不愿意该如何做
当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首先可考虑寻求相关组织的协助和调解。
若调解无果,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尽力挽回破碎的感情链接。
若经过慎重调查及评估,确认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则应准予离婚。
倘若经人民法院裁决不予离婚,此后双方再度于分居状态持续超过一年时间,并且其中一方再次明确提出协议离婚的诉讼请求,那么,二次起诉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许可,即必须判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方想离婚,有权打掉孩子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