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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中遗忘物

发布时间:  浏览: 65 次  来源:网络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中遗忘物

对于将他人遗忘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若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即可被判定为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物主原本是自愿地将财物放置于某特定地点,然而由于其自身主观方面的疏忽大意,导致他在某个时刻暂时忘记了这个物品的存在。

但是,当他在短期内回忆起来并且有机会立刻回到原处进行寻找的时候,那么此时物主与其所遗失之物之间的独特联系仅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松懈或者减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联已经完全消失。

因为,尽管物主可能已经忘记了该物的具体位置,但它仍然处于遗忘者能够掌控和支配的范围之内。

换句话说,所谓的遗失物,是指那些并非基于所有人或者占有者的意愿而意外丧失占有权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

关于对侵权行为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鉴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事先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

其次,未经共同创作者同意,私自将与其联合创作的作品视作个人独立创作的成果公开发表。

再次,若未实际参与创作过程,只是为了获取个人名利,便在别人作品上添加自身姓名署名。

接下来是关于对他人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和剽窃的行为。

最后,未经版权持有者允许,通过展览、录制视频等方式展示或修改、翻译、解释他人作品的,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又如,使用他人作品却未能支付相应酬劳,或者未经有关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同意,擅自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

另外,未经出版者许可,私自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杂志的设计排版。

同样,未经表演者许可,非法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输其现场表演,或者记录其表演。

再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音像制品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等许可,擅自出租他们所创作的商品。

以及,未经其他与著作权有直接关系的权利持有人许可,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侵权活动。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侵占罪中遗忘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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