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的时限是什么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定时限,并未明确作出具体的规定,换言之,继承的起始时间应是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一刻开始算起,至于遗产继承的截止日期则并无明确的罗列和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的相关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性通常为三年,这一时效性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则需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法定继承的时候继承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法定继承制度下,各继承人所能继承之遗产份额的具体设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每人均应公平地分享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次,对于那些生活极度困苦且丧失劳动能力者,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另外,若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助得当或与其共同度过生活时光,则在进行遗产分配时,该继承人可获得更多份额的遗产;
同时,如果某个有经济实力供给抚养的继承人,其未曾尽到必要的扶养责任,那么他/她将无法在财产分配上得到任何优势或优先权;
最后,对于那些既没有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源泉依赖于被继承人抚养的家属,以及为被继承人提供了大量抚养支持的那部分家属而言,尽管他们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之内,但仍可以收到一定数量的遗产赠予,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员将会自动进入继承序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定继承的时限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