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买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倘若房产所有权证上仅署名配偶中的其中一方,此时应视为非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
反之,若房产所有权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妻二人的姓名,则须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物。
因此,是否将房屋所有权明确赋予某一方,乃是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明确表示赠予何方或在赠与合同中有具体规定赠予对象的情况,此类情形下,该房产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反之,若无上述明确约定,则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判定
关于父母购买房产并面临离婚问题,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置。
首先,如果父母是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便已为他们购置了房屋或出资本金来帮助子女购得房产,那么这些房产或资金应当被明确界定为父母对自己儿女一方的赠予,即无论子女是否婚配,都与他们的伴侣没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或资金应属于子女个人的婚前财产,不会被纳入到离婚时可能进行的共同财产分割行列之中。
其次,假如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后,才为他们选购了房产或出资本金以供子女购房之用,那么,这些房产或资金就构成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当子女进入离婚程序时,这笔财产将作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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