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朋友婚前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原则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某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在婚后,这笔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时,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男女朋友合伙买房分手怎样处理
在恋爱期间,两位当事人联合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分手时决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如果共有人对于共享的不动产或动产未能明确约定为分别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是约定不清的情况下,那么除了当共有人存在家庭亲属关系等特殊原因以外,均应被视为是各自拥有部分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产权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来决定分割方式的话,则应对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实质性的分割操作;
反之,若既能够分割但又不会因此而降低其原有价值,就应该采取将实物进行分配的处理措施;
然而,如果因为分割可能导致价值受损,那就需要通过竞拍或者变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
如果全体共有人在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存在任何瑕疵时,其他的共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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