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哪些权利
在终止婚姻关系之后却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个体,依然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利。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的探视权,意为离婚后不亲自照料年幼子女的父母其中之一,仍享有与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互通信息、相互会面、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离婚议题中,那些未能亲自担负起照顾子女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都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需积极地履行协助的义务。关于行使这种探视权利的形式和时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由当地法庭进行最终的裁决。当父或母的探望行为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或者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时,法庭有权依法暂缓执行其探视的权利;只要相关的负面影响消退之后,便可重新启动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抢走孩子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后,倘若未获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采取强制手段擅自将子女带走,那么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子女的权益构成严重危害。若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系由法院依程序进行裁决确定的,那么该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以确保子女被妥善带回监护人处。
若父母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若有一方对此协议产生异议,仍需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明确判定,待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后,方可依据裁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哪些权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