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在当前中国的法制体系中,我们所熟知的夫妻财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深度的主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夫妻在结婚前后所得之财产的权属、管理、运用、收益和处置,乃至当他们决定分道扬镳时对于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相应规定。这个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就财产问题有过任何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或者该等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话,那么相应财产的权属及监管手法便会以法律的形式来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详细规定,法定财产制包含婚後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两大部分。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各种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盈余、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获取之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出仅供丈夫或妻子单一人享有之外),还有其他应当提交共享所有权的各类财产,皆可视为夫妻共有。相反地,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身体遭受伤害后得到的治疗赔偿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名义下指定仅供前面提到的丈夫或妻子本人享有的财产,以及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用物品等,这些都会被视为是特定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在夫妻双方对所拥有之财产完全没有约定或者该等约定含糊不清的时候,相应的法定财产制才会执行。在离婚的阶段,夫妻双方有权利针对他们的共有的财产作协商处理;若协商得以成功,那麽这个结果最好不过;但如果协商无法达致共识,那麼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且会优先考虑保护到孩子、女性以及未造成声誉损失的那一方所有者的权益情况下进行判决。主流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的制定不仅仅考虑到了夫妻各自享有的权益,同时还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现代文化传统,其目标是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
《民法典》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