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是有户口才分田
农村的土地分配遵循的是以户口为基础的原则,因此农民首先必须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才能具备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基本条件,而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就是通过审查和确认其是否具备农村户口身份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是不是有证据才会刑事拘留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举措往往需建基于扎实可靠的证据体系为支撑。我国法律明确,对于被怀疑犯有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措施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足以证实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此项法规完全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限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是不是有户口才分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