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子卖掉再买房子算谁的
关于涉及到婚后出售婚前购置物业再购买所得房产的划分问题,我们必须剖析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若这栋婚姻生活阶段后新购入的房产仍然保持在单一一方的名下,那么此等物业将被视作出资购置者的私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中,对此类房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这栋结婚后购置的房产最初是以夫妇双方名义注册,那么虽然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它也被划分为夫妻共有财产之列,但是在审理离婚案并对潜在财产进行分割解决的过程中,法庭会考虑列举事实,对于原始出资者给予应有的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子卖掉的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针对婚前房产问题,我们在此梳理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在结婚之前,如果房产完全由其中一方以全部金额支付购买且只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此房产便应当视为登记人之私有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依然为个人所有,并不归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其次,对于存在如下情形的婚前购房情景:
一方初步支付部分款项购得房产且仅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贷款,若不幸步入离婚境地,那么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以及房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可进行平均分配;
再者,若前期购房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另一方共用名字对房产进行登记,随后在婚姻关系中二人共同负担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套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分割;
最后,若在婚前某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记在其父母名下,婚后由某方的父母继续提供资助或实际还款人以其此前的财产完成房贷支付,那么在这段关系结束之时,房屋在销售之后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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