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第三者责任险引发的状告保险公司索赔案,保险公司被判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金5万元。
2004年12月26日晚,浙江省仙居县人徐某驾驶郑州一家公司所有的面包车,在209国道三门峡水上乐园门前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陕县人薛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薛某及面包车上的一名乘车人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两辆车的司机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面包车主2004年9月27日对该车在郑州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
薛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05年4月,他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保险公司、徐某、面包车主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83299元,但薛某随后却因并发肺部和泌尿系感染死亡,其4名继承人变更为该案原告。
诉讼中,关于薛某所受损失,其继承人与被告徐某和拥有面包车的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撤回了对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非本次事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既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的法定责任人,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直接要求其赔偿于法无据。就是赔偿也应依据与车主签定的保险合同,赔偿损失金额乘事故责任比例总额的90%。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驾驶面包车与薛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薛死亡。肇事面包车已在保险公司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原告与徐某、面包车所在公司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损失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绝对免赔率问题,该内容系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以此减轻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