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规定的实证分析
(一)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实体差异
工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一些差异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如果两种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相同的,符合两个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论行使何种请求权,其所得到的赔偿金额是相同的或者基本相同的,则不会发生重大分歧。下面我们考察一下现行规定。
工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26)
工伤赔偿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差异比较
死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前者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者主要取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死亡前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死者的年龄
伤残津贴/残
疾赔偿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
的本人工资。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
相应调整。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前者的基准为受害人本人的工资;后者的基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受害人的年龄。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医疗费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前者强调固定的医疗机构;后者无此要求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前者以70%打折,后者无折扣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前者无此项赔偿内容,后者有。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均分为几种具体情况处理,具体案件的计算结果差异较大。
继续治疗费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同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后者限定了继续治疗费的给付期限。
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配偶:死亡职工死亡前每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死亡职工死亡前每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前者标准较确定,取决于死者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后者主要取决于被抚养人的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
残疾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前者强调国家规定的标准,后者注重“合理费用”和专业部门的意见。
误工工资(收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前者强调12个月,后者强调实际误工的时间和定残时间
交通费经同意外出治疗的交通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后者的范围更广,包括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康复(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等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前者强调“符合规定”,后者强调“必要”
精神损害赔偿无。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后者增加的项目
由上表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大一些,有些项目是工伤保险给付所没有的;(2)工伤赔偿的许多项目之赔偿标准十分具体而且缺乏弹性,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当多项目之赔偿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或可选择性;(3)一些相同的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给付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较低,而依据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则较高。综合观察,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宽泛、赔偿标准较高、赔偿的金额较大。这就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模式选择:对我国有关规定的理解
尽管存在上述实体规范上的差异,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普通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采用何种模式或者说如何适用法律做出直接的规定。以下是对近十多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的理解。
1.曾经出现过的补充模式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上述规定实质上确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优先、工伤保险给付补充的原则,属于补充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并没有被后来的《工伤保险条例》所继承。
2.对《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