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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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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计算四方面介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赔偿金则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成为损害赔偿。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则是双方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的产生,其在性质上是对合法契约的保护。

第二、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

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三是责任方存在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二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见,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责任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约定。

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则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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