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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有时候会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怎么处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者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社会保险请求权,二是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
观点:应从两方面探讨,一方面是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三人因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责任,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垫付或工伤保险赔偿而减免。劳动者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可追偿。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基金仅在医疗费用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受害人存在对其他费用中获得双赔的可能。
很多高院的民一庭会议纪要(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认为医疗费、丧葬费、残疾器具费用、交通费等实际有单据证明发生的数额后,这些属于一次性费用,均只能主张一次。
王法官认为,除医疗费外,均可双赔,因为劳动者本身有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不一样,即使有些费用重叠,也可要求双赔。
最高院行政庭可能会起草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