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情分析,该女工是在医院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女工可以通过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种途径向承担康复治疗的医院主张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两位律师主要就如果通过侵权这一法律关系来向医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给出意见。
一、女工受伤,谁之错
(一)120急救车司机操作失误是直接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女工发生的伤害是发生在医院的120急救车上,因驾驶员在紧急刹车造成该女工颈部受伤,从表面上看该女工的受伤直接原因是因为120救护车司机在正常驾驶中因紧急制动造成的,那么该司机是否存达过错,本案中并没有提到,暂且不论。
(二)120急救车司机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应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120急救车司机是为完成医院的指派运送该女工康复治疗的任务途中造成患者受伤,作为承担该女工康复治疗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院违反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该女工中因康复旅游治疗,并非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急救病人范围,属于不得使用120急救车的对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此可以明确医院在使用120急救车方面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所以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一)受害人有过错,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该女工存在过错,所以该女工不承担过错责任。
(二)医院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和经以上分析,该女工受伤原因主要是因为120急救车驾驶员紧急制动造成的,且是医院违反地方禁止性规定使用120急救车,在本案中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女工在旅游康复治疗途中发生的伤害需要治疗的费用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康复治疗的医院承担赔偿。(港宏郑贤春刘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