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元)*6个月=302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月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的20倍=539100
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二、一至四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月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月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月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月
注: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上待遇。
三、五至六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一、伤残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月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5%/月
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二、伤残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以下待遇:五级181296,六级151080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五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8个月=90648
六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5个月=755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五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8个月=90648
六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5个月=75540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四、七至十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120864元,八级90648元,九级60432元,十级30216元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七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2个月=60432
八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9个月=45324
九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6个月=30216
十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3个月=15108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七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2个月=60432
八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9个月=45324
九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6个月=30216
十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3个月=15108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附: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