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赔偿标准的建议
一、案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具体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苏州统计局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苏州地区平均预期寿命78.08岁,昆山当地平均工资为2588元,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目前苏州地区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平均工资还在不断提高中)。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别为1-36个月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办法中作出的赔偿标准,例如,一企业员工手指压伤,构成最低十级伤残,年龄为二十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8-20)*2588*0.4=60124.4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8*6=15528元,两项合计就是75652.42元。假如该职工是8级伤残的话,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8-20)*2588*0.8=120248.83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584元,两项合计就是166832.83元,同时还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左右及其他费用1万元左右等,总计就是最低能得到19万多。高额的赔偿金,对于任何一个员工特别是年纪较轻、外地的员工都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障部门仅仅能支付的也只有比例较小的伤残补助金10000元左右的伤残赔偿金,其他大部分款项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对企业来讲无疑是经济负担过重,对小企业,小业主,很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也是造成目前苏州出现某些小企业经营不下去,无法生存的原因之一。
更严重的是,已经滋长了一些劳动者的不良想法,为了得到这么一笔赔款,故意制造人为工伤事故,甚至进公司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制造小事故工伤,就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得到这么一大笔赔款后就再进入另一个公司继续工作,造成了用人单位的人员不稳定,生产受到影响,同时因企业一次性赔偿金额较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例如做模具加工的小厂等,一年内发生两、三起工伤事件,该厂的资金就无法经营下去,工厂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造成了很多劳动者失业。
我们认为,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是非常正确的,包括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等等,但是,我们江苏省的实施办法中的工伤赔偿标准方法,有失公平,对于一些企业承担这么高的费用确实负担很重。
二、方案:
1、我们认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赔偿标准有些欠缺,条例中规定,1-4级伤残的,补助金基本从工伤基金中支付,那么5-10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我想,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基金中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承担绝大部分;另外,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规定除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不是一次性支付高额的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那么,5-10级伤残的,也可以参照1-4级的赔偿标准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这样即能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能减缓企业的压力,同时更能有效遏制一些不良企图的员工的恶意制造工伤事件的行为发生,而得到高额赔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金,或许按现在的计赔标准执行也是合理的。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并且人性化的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为其安排了合适的工作,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其他公司待遇,工伤职工仍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这样对企业减缓了压力,同时也遏止了不良行为的产生,预防增加诉讼矛盾的产生,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
4、员工因工伤造成5-10级伤残的,如工伤员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我们认为应由社会保障部门从企业已交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为每一位员工交纳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预防员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赔偿工伤员工高额的费用和保障工伤员工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缓解企业压力。〈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1-4级因工残疾的,该部分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那么说明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应包括5-10级工伤员工所应得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否则,对于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就不具备完整的实质上的意义。
5、苏州地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前沿的城市,从整个社会保障措施中也应能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用人单位无法生存了,员工的生存问题就无从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我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作出一些能确实可以帮助用人单位解决超额的繁重的工伤员工的赔偿问题,为企业分担这部分的经济压力,例如,对于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政府为这部分员工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后,政府对用人单位作出补贴,这样,政府在审核工伤员工的过程中,可以杜绝一些工伤员工的恶意行为,同时,更能缓和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之间的矛盾关系,也避免了双方诉讼的发生,就保障了社会的安定。
6、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有失公平,计算方式是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该两项指标一年中就会有几次变动,每次变动都有提高,但实际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很多是达不到这么高数额,但发生工伤事件又不得不参照这个标准,这无形中给企业施加了经济压力,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所以,对该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也应该有所改变,例如,标准可以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保障数额计算等方法,使得更趋于合理、公平。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企业自身生存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很多国际型大企业均在裁员,一些小企业难以生存导致破产倒闭,国内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一直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也造成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无法生存的原因之一。
企业无法正常生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力剩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经济环境恶性发展,和谐社会受到影响。
所以,我们借本次人代会的机会,提出以上意见,供相关政法部门研讨,能从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角度立法,使社会经济有序和谐持续的发展!若还有问题,可咨询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