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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2年-2013年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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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7个月,小计12406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90%=49626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5个月=68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60%=330840元(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89602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8960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065元=1020090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612054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5个月,小计11487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85%=46869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4个月=643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50%=27570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808720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8087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875元=923595元。(二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554157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3个月,小计10568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80%=44112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3个月=597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40%=220560元(护理人员工资)=72141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7214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685元=827100元。(三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496260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1个月,小计9649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75%=41355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2个月=55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30%=165420元(护理人员工资)=634110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6341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495元=730605元。(四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438363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8个月,小计82710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4595元=229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4595元=4595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9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50元=358410元。(五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21504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6个月,小计73520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4595元=183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4595元=3676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3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60元=294080元。(六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76448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3个月,小计5973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4595元=114875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4595元=2757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4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202180元。(七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21308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1个月,小计5054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4595元=68925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4595元=1838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8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80元=137850元。(八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82710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9个月,小计4135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4595元=3676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4595元=919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3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6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90元=87305元。(九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52383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7个月,小计3216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4595元=18380元,工伤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4595元=4595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5元=55140元。(十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3084元)。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6倍=882240元。 二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4倍=771960元。

三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2倍=661680元。 四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0倍=551400元。

五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8倍=441120元。 六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6倍=330840元。

七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4倍=220560元。 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3倍=165420元。

九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2倍=110280元。 十级伤残赔的偿数额为55140×1倍=55140元。

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本年度约为632504元。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全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计算方法是依据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出来。如果工伤者本人月工资高于4595元的6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基数,但最高不超过4595元的3倍,即最高基数为12615元。如果低于4595元的60%,则按60%为赔偿基数,即最低不低于2523元。因此,本标准赔偿基数只为一个中间参数,工伤职工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计算赔偿标准。另其中未包括工伤职工所需的假肢、义眼等器具的开支费用。

附:此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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