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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五——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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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五-——十级)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2个月=3880元

合计:34920元

八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合计:56260元

七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25个月=485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合计:83420元

六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0个月=776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合计:120280元

五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6个月=310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50个月=970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合计:147440元

注: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300%的,按照3233元的300%即9699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的,按照3233元的60%计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

作者:陈伟律师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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