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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主要是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扶助残疾人就业以及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奖励。
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残保金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的安置比例减去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再乘以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得出的数额,即为该单位应缴残保金数额。
经同级残联部门审核认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1.5%比例的,不征收残保金;虽安置但达不到1.5%比例的,安置部分在应缴纳残保金中予以扣除;已安置了残疾人但未经残联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置,需全额缴纳保障金。
河北地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另外,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