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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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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待遇主要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法律明确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项目,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工亡待遇的一次性领取问题难点就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上了。

那么工亡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呢,如果可以,按什么标准领取呢?

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总结如下:

一、一次性领取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另一种是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1、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形:原则上是按月领取,如果地方有一次性领取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办理机构领取。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如何领取,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自然是可以按月从职工单位领取。但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条例并未规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领取没有规定,而各地方规定又有很大的不同。从各地规定,也无法看出有什么可供参考的推算逻辑理论。

举例如下:

1、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天津: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

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依次划分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4、广州: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下称《供养范围》)执行;

(二)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六)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5、厦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参保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方式的,其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手续,且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采用一次性计发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办法,支付给被供养人或被供养人的法定监护人。

计发标准为:职工工亡时计发的被供养人亲属供养抚恤金月标准×应享受年限。

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被供养人属其子女的,应享受年限按18岁-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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