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完成后,工伤职工应在本人《工伤证》选择的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目前北京共79家),就医时出示《工伤证》,费用直接由医院实时结算支付。个人要求变更工伤医疗机构的,应向工伤认定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就医。
一、申报费用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完工伤认定后,应先到社保支付部进行工伤登记,再在每月的1-20号到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如下材料:(由用人单位申报,门诊和住院分开报销)
门诊:
1.北京市工伤医疗费用登记表(一式一份,区县医保中心领取)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
3.《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份)
4.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门诊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处方;
6.《工伤证》复印件;
住院:
1.北京市工伤医疗费用登记表(一式一份,区县医保中心领取)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
3.《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分5万以下和5万以上两种)
4.诊断证明书(原件);
5.出院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6.《工伤证》复印件;
备注:住院单次费用超过5万,还需提供《工伤结论认定书》复印件,填写5万以上《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三、参保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需附:
1.用人单位的出差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证明
3.提供外埠就医费用凭证(收据、明细单、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