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聘用新职工时对新职工的一种考验方式,企业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确定职工符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劳动者往往通过试用期才能转正,那么试用期满单位不给转正单位要负什么责任?下面由若悠网黄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试用期满单位不给转正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试用期的职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合法的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过了单位不给转正怎么办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间。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便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段期间的认可有形式的底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那公司口头说的试用期不生效。你从进入公司开始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员工待遇。换句话说,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仅仅是面试时公司的面试官口头跟你说是两个月,这样,你就要提高警惕了。从基本常识来说,口头说的两个月,怎么抵得过书面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六个月呢?即使你的领导可以提前到2个月帮你办理转正申请,但同时公司也可以拒绝他提出的转正申请,让你继续试用。毕竟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时缩短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义务(必须要做的事)。假设你现在仍然在试用期,公司有两种辞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场通知你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岗位撤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哪种情形,公司都必须证明这种情形属实。公司无法证明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获得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三、试用期期限怎么确定
试用期是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来决定上限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其规定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此事件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传统来一成不变地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各项政策法规变化都比较快,关注这方面的情势是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功课,不然就容易触及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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