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入职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开始会有一段时间的使用期,然后我们在使用期内通过了公司的认可之后才会被公司认可,然后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但是,在使用期内发生的工伤问题怎么认定。那么新员工试用期工伤如何处理?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新员工试用期工伤怎么认定
1、由以上几点,就可以认定试用期员工串岗导致受伤,属于工伤。
2、明确指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所以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受伤,在追究责任之前,企业应当积极送医救治。
依据条例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伤残待遇
工伤伤残待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的一种工伤待遇。该待遇不同于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待遇分为1-4级伤残待遇,5-6级伤残待遇,7-10级伤残待遇三个层次。具体规定如下: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享有的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享有的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
无论从立法宗旨还是从工伤的理论界定来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中,最为核心的一个要素即是工作原因。从立法宗旨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明确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强调的是因工作受伤。而且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都离不开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则不是每种情形都必须满足的。
回到工伤概念本身来看,工作原因也是最为核心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因工负伤。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规定的“工伤”标准就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大部分的因工作需要从事的社交活动,都不可能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若不将此类在社交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界定为工伤显然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违背了工伤设定的目的。本案的判决就是依据立法的宗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作出了灵活的解释,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界定为常规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时间和地点即使不在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场所,也是常规工作时间和场所的延伸。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新员工试用期工伤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新员工在使用期内发生工伤的话,也算是工伤,一些待遇和赔偿都和普通工人一样,这个我们一定要明白。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