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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的胡女士来电咨询,她签订了1年的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给胡女士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2000元,胡女士觉得不公平,做了快6个月后提出辞职申请,没想到公司反咬一口说她违约,放言要么继续做事,要么扣发当月工资立刻走人。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这样的做法有两点不合法,存在两个过错行为。
其一,1年合同却被要求6个月试用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胡女士1年的合同,试用期应该是1个月;
其二,公司未按时交纳社保公积金: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因此,试用期间单位须依法为胡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为胡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2、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的方式予以解决。
律师建议唐女士以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合同。并且索要补偿金,补偿试用期与正式工资之间的5个月工资差额。